借貸契約書的文字密密麻麻,消費者若沒仔細查看就簽約,恐誤入金融機構的「陷阱」中。消基會抽查各家銀行房貸,發現超過8成銀行進行房屋貸款時,要求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,另有提前清償需付違約金等規定,對消費者形成五大不公平條款。

消基會針對25家銀行業者的房貸契約,依照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」進行契約檢視調查,並於今年2月14日至3月17日進行網路問卷調查,檢視目前實際貸款處理情形。

調查結果發現,25家銀行的借貸契約中,雖然都加入「消費者已經過五日之審閱期同時確認並了解」等說明,但消費者往往不知道五日審閱期對自身的重要性,因而在業者軟硬兼施下簽名蓋章,形同放棄審閱契約,影響消費權益。

消基會認為,當消費者提供足額擔保品時,業者不應再要求消費者提供足額的本票,不過華僑和慶豐等2家銀行,雖未要求消費者提供未載金額的本票,但實質上已經是要求消費者提供足額本票;另外,復華、國泰世華、花蓮企銀、合作金庫等4家業者,也在契約中附上「本票一紙」。

另外,此次調查的25家銀行中,有23家要求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負完全的清償責任,消基會認為,當消費者進行有擔保品的借貸時,應免於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。

而在123份問卷中,73位填答者指出,銀行要求借款人必須支付「提前清償違約金」,佔59%。消基會指出,消費者在有限的金錢能力下,願意提前償還債務,應為合情合理的事宜,但卻被銀行要求磋商支付違約金,似有違反誠信、顯失公平之情形!

此次調查也發現16家銀行在契約中表示,只要是「人」拿著銀行所給予的擔保物收據,或保管證或借款人的印鑑時,就可以要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,也就是被視為代理人;但消基會認為,此舉已明顯違反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的精神。

消基會呼籲,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」,對不公平的條款重新研討並修正。銀行業者也應在合理範圍內訂定借款合約,而非完全以銀行利益為優先,不應在契約中撇清相關責任。

同時當消費者進行「有擔保借貸」時,銀行不應同時要求消費者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。最後,消基會提醒消費者,當您正在進行借貸時,務必謹慎的檢視契約書,並把握五日審閱期,將合約內容看清楚才是保障消費權益的第一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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