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gust 11, 2009

根據高院在女藝人蕭淑慎案的判決理由,指人「劈腿」並不構成妨害名譽

住家曝光 林志玲親上法庭控訴
名模林志玲昨天親上法庭控訴壹週刊,引起民眾圍觀,驚呼「仙女」。
記者潘俊宏/攝影

名模林志玲控告壹週刊涉嫌侵入住宅、妨害名譽案,台北地院昨天開庭;林志玲親上法庭捍衛自己的隱私權,指看到媒體刊登她住家內照片時,讓她覺得隱私遭到很大威脅、失去安全感。

 

林志玲昨天在法庭上強調,「家」應該是最能保有個人隱私的地方,雜誌刊出她新買的住家照片後,她一度擔心屋內被狗仔裝竊錄器、針孔等偷拍設備,不但讓她在家戰戰兢兢,還找人來重新檢查屋內安全。

庭訊過程,林志玲都很認真地聽被告及律師答辯,聽到壹週刊律師的無罪辯詞,她還瞪大眼睛、抿著嘴巴看著律師,似乎無法接受對方的說法。

壹週刊的律師一再質疑林志玲,指她覺得不安是個人「主觀」想法;林志玲立即反駁,「我想要維護每個人都擁有居住空間最大隱密性的保護,週刊的報導與她個人堅持理念背道而馳,對她一直努力經營的正面形象有所傷害。

壹週刊在第261期中登載林志玲新買的百達富麗豪宅內草圖及裝修照片,並引述香港風水師的評論,指稱屋內擺設是「箍陽入首局」的風水陣,主要在吸引異性,希望在短期內嫁個金龜婿。

報導內容並指出,想婚的林志玲與和成小開邱士楷感情轉淡,和言承旭又只靠紙上緋聞聯繫,感情世界「搞得三角習題,分不清理還亂」等。

林志玲發現家中內部竟登上媒體,又被指搞三角關係等,便對壹週刊提出告訴;台北地檢署偵查後,依侵入住宅、妨害秘密、妨害名譽等罪嫌將壹週刊記者、副總編輯等人提起公訴。

壹週刊辯稱,林志玲住家內照片來自香港「一本便利」,並無證據顯示是記者進屋偷拍,且根據高院在女藝人蕭淑慎案的判決理由,指人「劈腿」並不構成妨害名譽。全案昨天辯論終結,本月30日下午4點宣判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inv19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